《专利法》中所说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那么,所有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都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吗?
普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但是《专利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专利法》未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作出明确定义,但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将“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二是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前者是指国防专用或者对国防有重大价值的发明创造,主要涉及军用技术,例如新式武器、用于武器上的新式部件、新型军事设备等,其含义较为明确;后者是指虽不涉及国防利益,但对国家经济安全或者国家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在一定时期内不宜公开的发明创造。例如,一种能够有效防止黑客袭击金融体系计算机系统的新式防火墙技术、一种能够有效防止出现伪钞的新式印钞技术、一种新的能源开发技术等。
所谓“国家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保守国际秘密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保密局有关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二是《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相关规定;三是《国防专利条例》的相关规定。方面的规定主要是申请专利前,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应当确定其发明创造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是国家秘密的应当确定密级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规定;第二方面的规定主要是《专利法》第二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以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中关于保密专利的规定;第三方面的规定是《国防专利条例》关于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复审、无效、实施、管理、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总之,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属于普通专利的,或者不涉及国防利益但需要申请保密专利的,可以向专利局提出。但是,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应当应当向国防专利局提出国防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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