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中所称的“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都不属于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
申请人在向专利局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时,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必要时附图)、说明书摘要(必要时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其中,在填写《发明专利请求书》或《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中的“发明人”一栏时,如果发明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发明人姓名之间应当用分号隔开。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中均没有对发明人的人数进行限制,所以申请人在填写专利申请请求书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发明人的姓名,并将发明人姓名用分号隔开。这里的“实际情况”是指申请人所填写的发明人确实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另外,发明人应当是个人。即使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属于职务发明或委托发明,且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专利权属于企业,申请人也应当填写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的姓名,而不是填写申请专利的企业的名称。
另外,发明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公布其姓名。若请求不公布姓名,申请人应当在“发明人”一栏所填写的相应发明人后面注明“(不公布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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