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一份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的内容是不一样的,有的包含较少的技术特征,有的包含较多的技术特征,因此有可能出现在后申请的一部分权利要求能够享受优先权,另一部分权利要求不能享受优先权的现象。这样,就很自然地引人了部分优先权和多项优先权的概念。
当在后申请又补充了新增加的内容时,能否享受优先权取决于其权利要求的撰写。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内容均为首次申请中已经记载的内容,则该权利要求可以享受优先权;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中还包括在后申请所新增加的内容,则该权利要求不能享受优先权,只能以其实际申请日为申请日。在说明书增加了新内容的情况下,申请人通常至少撰写两项以上权利要求,其中一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都是首次申请中已经记载的特征,从而确保该项权利要求能够享受优先权;另一项权利要求中加入新的技术特征,以体现在后申请增加有关内容的意义。这就是所谓部分优先权。含有新增加内容的权利要求不能享受优先权。
当在后申请将几份在先申请的内容合并起来时,不同的权利要求可以享受不同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例如,申请人在美国提交了一份有关某种新产品的专利申请,又在日本提出了一份关于该产品制造方法的专利申请,随后在中国提交了一份关于该产品及其制造方法的专利申请。这时,如果在向中国提交的专利申请中包括两项权利要求,其中一项针对该产品,另一项针对该制造方法,则产品权利要求可以享受美国申请的优先权,方法权利要求可以享受日本申请的优先权。这就是所谓多项优先权。获得多项优先权的条件是:,在后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符合单一性的规定;第二,各份在先申请均为针对相应内容的首次申请;第三,各份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均在优先权期限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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