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人都追求美的今天,很多产品都带有各种美的特征:简约风格、日式风格、地中海风格、美式乡村风格、新中式风格等。而为了保护各种具有美感的设计,各国制定了关于外观设计的专利法,并通过各种条约来跨越国别保护外观设计。
然而很多生产经营者对于外观设计并不了解,他们更愿意花费大力气去申请发明专利,却对于外观设计不屑一顾,殊不知这正为企业发展埋下祸根。A公司的产品设计和制造比B要早,但B申请了该项产品设计专利并且起诉A侵权,这种情况下算是侵权吗?怎么处理类似的事情?
这类纠纷就涉及到了专利中的“先用权”。对于“先用权”的作用,《专利法》是这样界定的: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A进行制造、使用该项设计并不涉嫌侵权,但这有个前提,就是A应该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设计早在申请日前就已制造、使用或准备好制造和使用;并且A的设计不能够是非法或非诚信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对于所提供的证据应该有以下其中之一:1,已经完成制造的应该有相应的工艺文件及产品;2,准备制造和使用的应该有足以完成制造份额的原材料及制造的主要设备;3,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申请日之前设计、制造的产品属于相同产品。
如果起诉方B与被起诉方A有业务来往,且能够提供证据证明B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A的相关设计,那么A甚至能够起诉B并且宣告B的专利无效。申请人应该在申请专利上做到诚实守信原则,如果将不属于自己的设计擅自申请专利并冒认为设计人,那么该项设计就不能够被授予专利权,授予专利权的亦应该宣告无效。
但无论如何,相应的证据都是必须提供的,证明享有先用权的,应该提供与该项设计有关的证据。例如,设计的原稿、设计中设计人的意见交递与邮件往来、制造相应产品的工艺文件、制造相应产品的最终成品;准备制造所采购的模具车床以及原材料等、准备宣发该设计的宣发文件等。如果没有证据,就很难被认为享有先用权了。
恒大知识产权认为,知识产权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该保留相应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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