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几大认识误区

时间: 2016-09-18 来源: 恒大知识产权 作者: 胡柳 点击:
       专利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的加深,以及对企业申报专利的扶持力度的加大,企业对专利在提升核心竞争力方面的作用有了更深的认识,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法定程序确定专利权利归属关系,纷纷加入到专利申报的队伍中来。但是,不少企业在申报专利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错误的认知。
 
错误一自主研发的成果不申请专利就有知识产权。

       凡具备专利条件的发明创新都应及早申请专利,以获得国家的法律保护。专利是一种垄断权,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如果不申请专利,就没有通过法定程序确定专利权利归属问题,研发者也不拥有该专利的知识产权。在我国,对具备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采取的是“先申请,先授予”的原则。研发者如不及时对自主研发的成果进行专利申请,当他人盗用其研究成果或抢先进行申请,研发者就无法追究他人的法律责任。

错误二:产品投入大规模生产后才申请专利。

       不少人认为“应该等产品大规模投入生产后再来申请专利”,这其实是对专利保护对象误解。我国专利法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发明创造。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所以,申请专利的基础不限于产品,还包括具备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方法、技术方案和设计。一旦你的产品创造出来了,技术方案或者设计呈现出来了,只要符合专利申请的条件就可以着手进行申请了,至于是否该投入大规模生产又是另一个问题。

错误三:专利产品的改进不需再申请专利。

  有不少专利权人认为申请了一项专利后就“一劳永逸”了,后期对专利有所改进,或者研发出新的产品,也不再去申请专利。殊不知,这种错误的认识往往让原专利权人在不经意间变成了侵权人。因为当他人对该产品有了改进并重新申请了专利后,专利权的归属关系就发生了改变。

错误四:一项技术成果只能申请一类专利。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同一发明创造只授予一项专利。所以不少人认为“一项技术成果只能申请一类专利”。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这种做法可以保证申请人尽早获得专利授权,取得专利证书;尽量延长申请人专利受保护的时间,提高专利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可以同时达到单独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的目的,并可弥补单独申请的缺陷。

错误五:专利申请是保护技术成果的惟一方法。

       这是对技术创新成果保护的方法的误解。对技术创新成果的保护的方式有两种:1.申请专利;2. 作为技术秘密保密。两者各有利弊。如果通过申请专利进行保护,当发生侵权时可以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制裁侵权人,从而保障专利权人的利益。不利之处就是要将发明创造的基本内容公开在说明书中,这就有可能给他人提供了在此技术方案基础上进一步研发的机会。如果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就不用像申请专利那样公开技术方案,他人也无从进行了解。但是它的弱点就是一旦因为技术持有人保护不力导致泄密或被他人窃取,就很难追究他人的法律责任。对于一个具体的创新成果来说,究竟是申请专利还是作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要考虑到多种因素。

错误六:得到了专利证书就获得了有效的专利权。
 
    在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即使在你申请之前已经有人就相同的技术方案申请过相同的专利,你的申请仍有可能会被批准。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你的专利权会维持下去。一旦有人对你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那么你的专利会百分之百地被无效掉。也就是说你并没有取得有效的专利权。就发明专利而言,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它进行过实质审查,但谁也不能保证发明专利审查部门对世界范围内所有相关的文献资料都检索过。所以得到专利证书,并不代表你的专利是真正有效的专利,只是代表国家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对该专利申请的批准。只有在你的专利有效期内没有人对你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或者有人提出无效宣告但复审委员会经过复审后维持了你的专利权,此时你的专利才是真正有效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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