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其专利。因此,任何人要想实施他人的专利都应当事先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那么,怎样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如何认定是否获得了专利权人的许可呢?
实施者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专利的许可合同,是获得专利权人许可的通常方式,也是认定是否获得专利权人许可的基本依据。
一、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书面形式,是指用文字或者数据电文作为表达当事人意思的手段以订立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的最大优点在于订立的合同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确认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口头形式,是指只用语言作为表达当事人意思的手段以订立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简便易行,但是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认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推定形式就是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一种,它是指通过某种行为甚至沉默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作出某种必要或者指定的行为作为承诺,使合同成立。
二、专利实施许可的类型和内容有哪些?
根据被许可人取得的实施权的范围,专利实施许可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独占实施许可。简称“独占许可”,是指一定时间内,在专利权的有效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而且专利权人自己也不得实施该专利。
(二)排他实施许可。简称“排他许可”,也称“独家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在专利权的有效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但专利权人自己有权实施该专利。
(三)普通实施许可。简称“普通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在专利权的有效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同时保留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四)交叉实施许可。简称“交叉许可”,也称“互换许可”,是指两个专利权人互相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专利。
(五)分实施许可。简称“分许可”,即基本许可的被许可人依照与专利权人的协议,再许可第三人实施同一专利,被许可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实施许可就是分许可。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般都是比较复杂的合同,它并非简单地约定被许可人有权使用许可人的专利权,更多的是全面约定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为它常常会涉及到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所以建议您在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有律师或者专利代理人参与。
恒大知识产权的顾问在专利实施许可可同的订立方面有非常丰富的经验,如果您有需要,欢迎全国服务热线:0755-88391999,我们的产权顾问将时间为您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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