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二、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
具备专利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要申请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并在请求书中要附具本法所规定的证明文件和申请人具备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条件的说明材料。还应当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强制许可请求及其附加文件应当一式两份。强制许可请求涉及多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专利权人的,应当按不同专利权人分别提交请求书。
(二)受理、转送文件和答辩
对符合《专利法》 《专利实施细则》及前述办法规定的强制许可请求,国家知识产局应当予以受理,并将请求书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
(三)审查和听证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需要实施核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请求人陈述的理由或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不充分或者不真实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前应当通知请求人,给予其陈述意见的机会。
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要求听证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听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听证时,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举行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员确认无误后签证或着盖章。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听取了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双方的意见后,对于专利权人不实施或者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有正当理由,应当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反之,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允许申请人强制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及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还应当对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予以登记和公告。
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或者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强制许可的终止
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中规定了给予强制许可的期限,因此只要该期限届满,强制许可就自动终止。强制许可自动终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公告。
如果在强制许可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专利权人认为强制许可理由已经消除并且不再发生,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提前终止强制许可。
那么,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应准备的哪些资料文件呢?
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资料文件有:
(一)强制许可请求书,并在请求书中要附具规定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人具备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条件的说明材料;
(三)出具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文件;
(四)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当有委托代理书。
其中,强制许可请求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其总部所在的国家;
(三)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
(四)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
(五)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
(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七)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
(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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