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项专利都要经历从“公开”到“占有”,再到“公开”的过程。前一个“公开”是指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或专利说明书中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清楚、完整地公布出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并实施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根据外观设计中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供有关视图或者照片,以此明确希望获得的保护范围。后一个“公开”是指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请求保护的发明创造通过科学刊物书面公开,公示专利权的归属。
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递交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后并定期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有:(1)专利申请中记载的著录事项;(2)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摘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及其简要说明;(3)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创造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决定;(4)保密专利的解密;(5)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驳回、撤回和视为撤回;(6)专利权的授予;(7)专利权的无效宣告;(8)专利权的终止;(9)专利申请权的转移;(10)专利权的转移;(1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12)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合同的给予;(13)专利申请的恢复;(14)专利权的恢复;(15)专利权的质押、保全、解除;(16)十六、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的变更;(17)对申请人地址不明的通知;(18)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更正;(19)其他有关事项。有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及其附图、权利要求书不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定期出版的专利公布、公告中公布或者公告,而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全文出版。
另外,专利申请中还存在一些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行为,比如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发明创造;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发明创造;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发明创造的内容。
《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规定了不同的公布方式。对发明专利申请来说,规定自申请日起(要求优先权的,自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来说,规定在授权公告时才予以公布。之所以采取不用的公布方式,其原因在于发明专利申请要经过实质审查,审查周期较长,如果等到实质审查结束后才公布专利申请的内容,对同一课题进行重复研究、重复投资和重复申请的可能性就会增大,不能很好地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因此需要在授予发明专利权之前就予以公布。
专利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所有授权的发明创造在授权后,发明专利申请甚至在申请日后、授权以前的一定时间,都应当向公众公开。这是社会公众的利益所需要的。但是如果专利申请所述信息的公布可能损害国家的防务的,比如发明创造是一件新式武器及其部件,专利局有权不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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