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其专利。然而,建立专利制度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还要维护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众的合法自由和权利。从维护社会公众合法利益的角度来看,如果在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将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该产品的所有后继批发、零售、转让和使用都需要一一经专利权人许可,必然会大大阻碍专利产品的自由流通和正常使用,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经济社会秩序。
为了避免上述不合理现象的发生,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款明确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这就是人们所说的“专利权用尽原则”。专利权用尽原则是对专利权效力的一种十分重要的限制,其目的在于防止对专利权的保护超过合理的限度,对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公众中的任何人在购买合法售出的专利产品,也就是由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之后,应当享有自由处置其购买的产品的权利。此后,无论该购买者以何种方式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均不应当构成侵犯该项专利的行为。
由于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既可能将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我国境内售出,也可能在境外售出,所以对专利权用尽原则的含义通常有两种理解。对于在我国获得的专利权而言,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在我国境内售出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后,购买者在我国境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这就是“专利权的国内用尽”;对于在我国获得的专利权而言,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在我国境外售出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后,购买者将该产品进口到我国境内以及随后在我国境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这就是“专利权的国际用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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