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作发明
如果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从事发明创造都对发明创造做出了实质性贡献,则该发明创造为合作创造发明。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40条的规定:对于合作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申请被批准之后,专利权也应由合作开发人共有。根据财产共有的一般民法原则,对专利的申请权的转让,以及在获得专利权之后对专利权的转让、放弃或出质,应当经过全体合作开发人的同意;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面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条例。
专利法第15条还明确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力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需要注意的是: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面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
二、委托发明
委托发明是指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根据外国《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对于委托人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属于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即受托人享有;受托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条例;受托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资助单位或个人完成科研项目实际上是在国家与单位或个人之间形成了委托关系,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此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属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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