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审查(6)

时间: 2021-07-23 来源: 未知 作者: 屠顾问 点击:
GUI保护面临的困境 (一)保护力度有限 保护客体的模糊不仅淡化了GUI在申请过程中的重要性,也限制了保护的范围这一问题在侵权诉讼中
GUI保护面临的困境
 
       (一)保护力度有限
 
        保护客体的模糊不仅淡化了GUI在申请过程中的重要性,也限制了保护的范围这一问题在侵权诉讼中显得尤为明显。在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展现权利人设计创意的部分是GUI,但为了满足审查申请的需要,其必须附载于硬件产品,后续侵权诉讼自然也需要考虑产品的类别和样态。


 
        例如201430324280号专利,法院在进行侵权判定时,不仅要考虑其中的GUI部分,还要考虑电脑显示屏的整体样态,这样导致的问题可能有:首先,根据“第68号令”第8条,如果被诉侵权设计附载于其他产品如手机,则会因为类别不同而缺乏侵权比对的前提;其次,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如果原告无法证明除GUI之外电脑显示屏的其他部位均为惯常设计,从而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则会给被告较大的抗辩空间,即以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不同为由主张不侵权。
 

        此外《专利法》第11条第2款为外观设计权利人设定了“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五项法定权利,落脚点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就GUI而言,侵权的源头在于那些剽窃了设计者创意的软件界面开发者,该类主体往往不是具体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无法成为直接侵权人被追责,在间接侵权理论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可能导致真正的侵权行为无法被退止的局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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