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I保护范围的界定
(一)折中的解决办法
《侵犯专利权司法解释(一)》第9条虽然将侵权判定限定在相同或相近似种类产品的基础上,但给出的判定类别的方法还是有一定灵活度的,即“以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在“立体贺年卡”案中,法院指出,“不仅能以机械的使用《洛迦诺协定》”。欧盟的态度更为开放,“产品说明不会影响共同体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例如,一项外观设计是为汽车开发的,将其应用到玩具上也将被视为侵权,或者甚至应用到钥匙环上也将侵犯该外观设计的权利。
具体到GUI,在暂时不能突破司法解释规定的前提下,应允许对GUI所附载产品类别作出宽松的认定,不受《洛迦诺协定》的分类限定,弱化硬件产品的影响。例如,专利设计位于手机上,被诉侵权设计在电脑屏幕、可视电话或任何电子数码产品上,根据《侵犯专利权司法解释(一)》第9条以用途界定类别的规定,如果上述GUI实现了相似的人机交互功能,则应视为属于相近类别产品,满足比对前提。本条未指明“产品”具体是硬件产品还是软件产品。也是希望在未来立法能够引入“部分外观设计”制度,或审查时间认可“软件”可作为外观设计负载产品的前提下,为司法实践留出宽松额定解释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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