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依据功能、用途、使用环境来判断外观专利是否侵权?

时间: 2021-07-27 来源: 未知 作者: 屠顾问 点击:
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应当以外观设计产品的功能、用途、使用环境为依据。 确定产品的用途时,可以按照下列顺序参考相关因素
      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应当以外观设计产品的功能、用途、使用环境为依据。
 

      确定产品的用途时,可以按照下列顺序参考相关因素综合确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
  

      如果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产品的功能、用途、使用环境没有重叠,则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类别产品。
 
      一.概述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被限定在特定的产品载体上,因此在侵权判定环节也要求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所对应的产品相同或属于相近种类。这一规则在《专利法》层面上没有明确表述,《侵犯专利权司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近似。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在确定产品的种类时,可以参考产品的名称、国际外观设计分类以产品销售时的或加分类位置,但是应当以产品的用途是否相同为准。......相同种类产品是指用途完全相同的产品。......相近种类的产品是指用途相近的产品”
 
       可以看出,这与司法实践中把握的标准并无太大区别,均以产品“用途”作为判断的基准。但即便如此,到了具体判定中,人们还是会经常就产品类别问题产生争执。有观点认为应当采用与授权相同的标准,即专利局审查批准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在外观设计专利权和无效纠纷审查中,均以同一个小类的产品范围为限,......人民法院在保护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时,确定产品的保护范围应当与专利局审查授权时所依据的产品范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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