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国目前关于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性判断的主体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于“一般消费者”认知能力和水平的把握依然存在争议,下面提及的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即便在所适用的标准和规则完全一致的前提下,不同法院仍有可能对同一判断客体作出不同的判断,甚至有人提议在行政审查和司法审理中引入心理学的认知方法,从而使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断更为客观、科学和更具说服力。
事实上,即便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该问题也一直是其立法和司法所探索的重点。
1.欧盟的“知情使用者”
2007年,由英国的上诉法院审结的一个案例是欧盟范围内第一件经历了两审程序的外观设计侵权案件,该起案件也为如何进行外观设计的侵权比对提供了一些可行的建议。
本案中,英国上诉法院提出了关于侵权判断的一般标准:
(1)法院必须小心确定注册外观设计的整体印象;
(2)法院不得不转而提到的概括性是重要的,而适当的概括性是虚构的知情者所具有的水平;
(3)法院应对被控侵权行为进行同样的操作;
(4)法院然后在询问二者的整体印象是否相同,这实质上相当于在问它们是否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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