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需要提出专利分案申请?

时间: 2016-11-15 来源: 恒大知识产权 作者: 胡顾问 点击: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专利申请应当符合单一性原则。对于不符合单一性原则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那么,哪些情形下需要提出专利分案申请呢?
 
一、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
 
       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将该权利要求书限制至其中一项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对于其余的发明,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二、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增加到原权利要求书中,或者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权利要求,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替换原独立权利要求,而该发明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缺乏单一性。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一般应当要求申请人将后增加或替换的发明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
 
三、独立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
 
       某一独立权利要求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导致与其并列的其余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甚至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失去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缺乏单一性。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对因修改需要而删除的主题提交分案申请。
 
       针对上述情形,专利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分案申请,也可以根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应当指出的是,提出分案申请是申请人自愿的行为,审查员只需要求申请人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两项以上发明改为一项发明,或者改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至于修改后对其余的发明是否提出分案申请,完全由申请人自己决定。
 
       另外,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仍应当根据原申请审核。再次分案的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分案。但是,因分案申请存在单一性的缺陷,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情况除外。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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