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督促专利申请人及时履行义务,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各种期限,包括法定期限和指定期限。专利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缴纳费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者修改文件等义务的,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那么,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情形有哪些呢?
一、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费用;申请人逾期未缴纳或缴足申请费、优先权费或著录事项变更费等费用的,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
二、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三、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该国对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后,要求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五、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发明专利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六、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单一性原则”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申请人对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先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恢复权利手续,然后提交意见陈述书向专利局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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