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人可能基于各种原因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如专利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的费用;发明专利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该国对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后,要求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等。那么,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后怎么办呢?
专利申请人因耽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法定期限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而丧失专利申请权的,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但是,因耽误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和优先权期限而造成的专利申请权丧失的,不能请求恢复权利。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二、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具体情形如下:
(一)申请人因未缴纳申请费,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还应当补缴规定的申请费。
(二)申请人因逾期未办理实质审查请求手续,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还应当补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和/或补缴实质审查请求费。
(三)申请人因逾期未答复审查员意见,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还应当补交答复文件。
另外,当事人因正当理由延误有关期限导致权利丧失的,在请求恢复权利时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规费为1000元)。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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