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在专利的有效期内向专利局缴纳年费。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专利申请授权后,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缴纳。以后每年的年费应在前一年度期满前一个月内预缴。如果没有按规定时间缴纳或者缴纳数额不足的,可在年费期满之日起的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相应数额的滞纳金。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其专利权将在期限届满前终止。这就意味着专利权人将丧失专利权!那么,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年费导致专利权丧失,该怎么办?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款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如果专利权人是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缴纳年费的期限的,可以依照该规定请求恢复权利。办理专利权恢复手续时,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另外,请求人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如补缴相应年费和滞纳金)。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如果专利权人是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缴纳年费的期限的,可以依照该规定请求恢复权利。办理专利权恢复手续时,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耽误期限的正当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另外,请求人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如补缴相应年费和滞纳金),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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