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中,“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二是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
一、国防专利的保密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经审查,专利申请的内容涉及国防利益的,由国防专利局进行保密确定。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局进行审查,审查员向申请人发出专利申请移交国防专利局通知书。
国防专利权终止后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作出决定,通知国防专利局;属于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国防专利局作出决定。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应当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
二、国防专利的解密
国防专利申请,统一由国防专利局受理和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国防专利条例》规定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并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国防专利权保护期限为十五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一)国防专利局根据情况进行解密
在国防专利权保护期限内,由于情况变化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国防专利局有权作出及时解密决定。
(二)国防专利权人提出解密请求
国防专利权人(即被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国防专利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随时请求解密。凡请求解密的,应当提出解密请求书送交国防专利局审查决定;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还应当附送原确定密级机关的意见的文件副本。
国防专利局应当将解密的决定在该局出版的《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并通知国防专利权人,同时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将该国防专利转为普通专利。
三、国防专利的补偿
国防专利局设立国防专利补偿费,在颁发国防专利证书时,或者该专利被首次实施后,亦或者因保密造成国防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经济损失的,经提出补偿申请,国防专利申请人获得补偿费,数额由国防专利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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