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日的确定对于专利受理程序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首先,申请日确定了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按照先申请原则,如果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则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其次,申请日是确定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时间点。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的设计。现有技术的状况直接决定该专利申请是否能被授予专利权。再次,申请日是审查程序中许多法定期限的起算点。
1.向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窗口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2.通过邮局邮寄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为申请日;寄出邮戳日不清晰导致无法辨认的,以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收到日为申请日;
3.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邮寄或者递交到专利局非受理部门或者个人的专利申请,其邮寄日或递交日不具有确定申请日的效力,如果该专利申请被转送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以受理处或者代办处实际收到日为申请日。分案申请以原申请的申请日为申请日,并在请求书上记载分案申请递交日。
三、专利申请日的更改
专利申请日确定后,不能随便更改。仅在两种情况下允许更改申请日:
1.由于邮戳不清,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申请日的,或者申请人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确定的申请日有误时,申请人可以提交意见陈述书并提供寄出申请文件的挂号收据或邮局证明,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予以改正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经查证核实后,符合规定的,可以更改申请日。
2.对于已经提交的专利申请,申请人自己或者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步审查发现,说明书中写有附图的说明,但实际未交或少交、漏交附图的,在指定期限内补交附图。按规定补交附图的,以附图的最终提交日确定为该申请的申请日。
凡更改申请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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