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限定就是指以功能或效果来限定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在特定领域(或情形)中,功能性限定能够比结构或方法更加简洁或恰当的对技术特征进行限定,比如:在电学领域,对于不涉及物理结构改进的发明,使用结构、连接方式或信号传输的方式来撰写权利要求将非常困难,而将产品分成具有各自功能的模块,以功能限定的方式来撰写就会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因而,功能性限定的撰写方式更多地出现在电学、通信等领域。
如果仅从字面意义来看,深圳专利申请的功能性限定的特征应该覆盖能够实现同样功能或效果的所有实施方式,因而,采用功能性限定撰写的权利要求如果不加以合理限制就会具有不合理宽泛的保护范围。在这一点上,功能性限定与上位概念概括、整类产品概括等撰写方式就具有本质的区别,后者概念的外延是相对封闭式的,具有稳定性,而功能性限定的概念外延则是开放式的,不仅覆盖申请日前现有技术存在的实施方式,还能涵盖申请日后由于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新的实施方式。显然,如不合理规制,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一经授权会将许多不应予以保护的内容纳入其保护范围;尤其是,如果功能性限定的对象是创新或新兴技术,将严重阻碍技术的改进与创新,而这恰恰是与《专利法》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的。
不难看出,功能性限定是因为技术发展和申请撰写的实际需求而出现的,也因为语言表达本身存在的问题(也可说是缺陷)而引发的一系列麻烦,并因而产生各家观点的争鸣。依据《解释》,功能性限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说明书记载的实施方式及其等同方式。依据《审查指南》,功能性限定应尽量避免使用,只有在结构或方法无法描述或使用功能性限定更恰当,且该功能性限定能够得到说明书记载的方式及本领域惯常手段直接验证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功能性限定应理解为覆盖了能够实现同样功能或效果的所有实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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