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现行的中国专利法采用了一种混合标准。对于出版物公开采用的是绝对新颖性标准,即与专利申请相关的出版物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出版或公布的都被认为是现有技术;而对于其他方式公开采取的是相对新颖性标准,即与专利申请相关的使用公开、销售公开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只有发生在中国国内才被认定为现有技术。然而,依照《专利法(2006修订草案)》,对于使用公开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等其他方式公开而言,其地域的限制条件将被取消从而被纳入绝对新颖性标准范畴。因此,在申请中国专利之前,深圳专利申请人将来应当注意在任何地点以任何形式之公开对其申请新颖性的影响。
就发明的创造性或美国专利系统所指的非显而易见性来说,法律上假定的“所属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被引入《专利法(2006修订草案)》。依照该修订草案,发明的创造性被重新定义为与现有技术相比,“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立法者试图为专利专业人员、专利行政部门及司法机构就创造性这一甚为含糊的概念给出较为合理的依据。值得在此提到并在后文详述的是,该修订草案还针对外观设计专利首次引入了一种有关创造性的要求。
发明与实用新型的交叉选择 。在一定条件下,对于同一发明产品来说,发明申请人可以既申请发明专利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即使最终只有其中一项申请能获得专利。中国的实用新型专利与德国和日本等国家的实用新型专利类似,然而外国企业往往忽略了在中国通过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途径来寻求对其产品技术的法律保护。
根据《审查指南(2006修订版)》,当申请人对同一发明技术同时拥有一个授权专利和一个专利申请时,该申请人可选择放弃已授权专利(比如实用新型专利),或撤回专利申请(比如发明专利申请)。如果选择放弃已授权专利,申请人必须声明该专利的放弃是从其申请之日算起。
针对上述情况,《专利法(2006修订草案)》增加了一个条款:如果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天针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又提交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深圳专利申请人将可以最终选择发明专利权或实用新型专利权。换句话说,如果申请人在被授予发明专利权时声明放弃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先前该实用新型的授权经历并不影响后续发明专利权的授予。应当注意的是,对于依照巴黎公约在中国提交的专利申请来说,申请人可以利用上述的交叉便利同时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但对于通过PCT国际申请过程进入中国的申请来说,申请人只能选择申请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其中的一项,而不是两项兼有。
[恒大知识产权温馨提示]
(www.wipoask.com)中部分图片及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仅以配图表达,无他意。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