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专利联营中必要专利的审查而言,方法的选择与方法论的运用至关重要。究竟应如何判断专利联营中的专利是必要专利而不是非必要性专利呢?本文认为,应从“一般审查方法”和“特殊问题应对”两个方面对此问题予以探讨。
(一)专利联营中必要专利的一般审查方法
1、分析用以评价必要专利的标准是否客观、准确
基于技术的高度专业性以及专利联营中专利技术的数量众多等原因,一般情况下,反垄断执法者对专利联营中的专利到底是必要专利还是非必要专利并不逐一进行“直接具体”的确认,而是通过审查特定专利联营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进入专利联营的都是必要专利这一方法来做出判断。这里解决的首要问题是专利联营是否确立了“必要专利”的评价标准。如果确立了这个标准,那么该标准是否是客观、准确的?这毫无疑问涉及到对“必要专利”概念的界定,也即什么是必要专利。对此,人们在基本方面存在较多共识,即均认为专利联营中的必要专利具有实现相关技术的必须性和不可替代性,但在对必要专利的具体表达上则各有不同。有学者将必要专利定义为无技术上的替代性且只有与联营专利结合使用才有价值。还有学者将专利联营中的必要专利界定为功能上的相关性与使用上的不可替代性。
实践中存在的专利联营,对必要专利的界定各有自己的选择。例如;MPEG-2专利联营对必要专利的界定是以“技术”为着力点的,使用了“实际技术的必要性(essential)”这一概念,要求MPEG-2专利联营中的每一项专利没有技术上的替代性,并只在彼此结合时才对MPEG-2产品有用;
DVD6C专利联营以“没有现实的替代物(norealistic alternative)”这一概念来表达必要专利;而DVD3C则将必要专利界定为“作为实际要素的必不可少(essential as a practical matter)”。对前述专利联营有关必要专利的不同界定,美国司法部在对其进行反垄断审查时,对其反竞争性给予了不同的评估与认定;(1)认为MPEG-2专利联营关于“实际技术的必要性”这一概念界定是明确的,能够客观准确地表达必要专利的含义,可为评估必要专利提供明确的判断标准。(2)认为DVD6C专利联营关于“没有现实的替代物”的界定尚存在模糊与疑问,应使其“更加清晰可辨”,否则有可能影响对必要专利的准确认定。(3)认为DVD3C专利联营关于“作为实际要素的必不可少”这一界定,容易受到主观解释的影响,对此定义过于自由的解释可能导致替代性专利进入DVD3C联营体,从而影响竞争。
DVD6C专利联营以“没有现实的替代物(norealistic alternative)”这一概念来表达必要专利;而DVD3C则将必要专利界定为“作为实际要素的必不可少(essential as a practical matter)”。对前述专利联营有关必要专利的不同界定,美国司法部在对其进行反垄断审查时,对其反竞争性给予了不同的评估与认定;(1)认为MPEG-2专利联营关于“实际技术的必要性”这一概念界定是明确的,能够客观准确地表达必要专利的含义,可为评估必要专利提供明确的判断标准。(2)认为DVD6C专利联营关于“没有现实的替代物”的界定尚存在模糊与疑问,应使其“更加清晰可辨”,否则有可能影响对必要专利的准确认定。(3)认为DVD3C专利联营关于“作为实际要素的必不可少”这一界定,容易受到主观解释的影响,对此定义过于自由的解释可能导致替代性专利进入DVD3C联营体,从而影响竞争。
2、分析用以确定“必要专利”的主体是否是第三方独立专家
专利联营中必要专利的审查过程,同时也是专利联营垄断风险的评估过程,根据量化风险方法论,应坚持一种“技术专家统治”的模式。[9]由于专利技术本身具有高度专业性,而必要专利的确定又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无论是专利联营还是专利权人作为审查主体,都会因关乎自身利益而难以确保客观公正,因此要保证专利联营中的专利都是“必要专利”,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由具有专业技能的第三方独立专家来确定专利联营中的必要专利。在对专利联营进行反垄断审查时,涉及必要专利确定主体,重点应审查以下几个问题;(1)专利联营中必要专利的确认是否是由具有专业技能的专家来担任。(2)被授权确定必要专利的专家是否具有独立性。(3)必要专利的确定是否遵循客观、合理、公正的法定程序。
3、分析专利联营本身是否存在监督并清除非必要专利的机制
伴随深圳专利申请的技术不断发展,特别是知识经济条件下技术更新速度的不断加快,专利联营中必要专利的选择与确定并非一劳永逸,而是处在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中,加之专利权本身具有时间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来属于必要专利的技术可能因变“旧”或过期而丧失必要专利的特性,成为非必要专利,这就需要专利联营组织内部建立非必要专利的监督清除机制,保障及时将已蜕变为非必要专利的专利技术予以清除。这种非必要专利的监督清除机制主要包括;(1)专利联营建立必要专利的定期筛查制度,如每隔3年或5年对专利联营的专利情况进行总体筛查,发现非必要专利则予以清除;(2)专利联营将专利费的分配方法与必要专利建立联系,即基于专利权人拥有“必要专利”的数量来分配专利费,这就使得各成员有积极性促使专家严格审查其他成员的非必要专利,并及时予以清除;(3)专利联营赋予专家重新评估权,由于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往往能够更快了解或掌握该领域内的技术的最新发展状况,如果其发现某个或某些原来被确定为必要专利的技术已被更新或已经过时,即可启动重新评估权将其从专利联营中清除。
[恒大知识产权温馨提示]
(www.wipoask.com)中部分图片及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仅以配图表达,无他意。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