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对实用新型的定义为: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必须是一种技术方案,不同之处在于实用新型只限于产品,不能是方法。不仅如此,也并非能够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所有产品中都能够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而仅仅是其中一部分,这是因为本条第三款规定能够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是对产品形状、结构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技术方案。
《专利审查指南2010》对产品的形状作了定义:“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并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者材料,不能申请获得实用新型专利。”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布置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结构,例如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相互配合关系;也可以是线路结构,例如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以及它们之问的连接关系。但是,所述“产品的构造”不包括物质或者材料的微观结构,例如物质的原子结构、分子结构,材料的组分、金相结构等。
这里需要注意,上述对形状、构造的限定仅仅是对申请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的形状和构造的限定。申请获得发明专利的产品也会涉及产品的形状和构造,它们不受这些限制。
在我国实施专利制度的初期,除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3款规定所作定义之外,原中国专利局还对能够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做了种种严格限制。现在,这些限制除了由本条第三款规定已经明确或者隐含表达的之外,其余的都已经不复存在。
实用新型和发明的关系归纳起来可以认为:凡是属于能够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主题,必定也属于能够获得发明专利权的主题;反之则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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