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的规定,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缴纳专利费用确有困难,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部分专利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述规定。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的“部分专利费用”包括: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的年费,复审费。
其中,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上述规定收费的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上述规定收费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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